•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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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尽责 业主维权亦有道

发布日期:2017-06-02 10:10作者:丁丽珺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五月份以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理了数起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案件,业主被判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后纷纷叫屈,经过法官解释后才明白是自己在权利被侵害时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所致。

缴纳物业费是业主享受物业服务的前提,也是物业公司赖以生存的根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身为业主的我们有时会因为物业公司的不尽责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很多人就想当然地以不交物业费为对抗。等到时过境迁,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缴纳物业费的时候,除了口头陈述以外已经无法提供任何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因此即使业主的陈述属实,法院也不能仅仅依据业主的陈述就认定物业公司有违约行为。

在此,法官提醒业主朋友们,维权亦有道,拒交物业费并不是维权的正确方式,如果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与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有关,请在第一时间保存证据,与物业公司交涉时不要局限于口头交谈,对方如果作出相应的让步或承诺时最好形成书面材料,以免因人事变换或诚信等原因而“死无对证”。在保留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业主有权以物业公司不尽责为由提出减免物业费的抗辩,或是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即使诉至法院,只要证据在手,也不必担心再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