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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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不可忽视

发布日期:2017-06-21 08:31作者:徐晨来源:审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债务人经债权人的同意,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后,因第三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遂持借款合同的复印件将原债务人及其配偶、原担保人、收款账户的实际所有人共同告上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债务转移有效,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周某的同学王某为了偿还汤某的借款遂委托周某借款,周某由于自己系银行职员,遂用其舅舅高某的名义向孙某借款25万元,周某自己作为担保人,并让孙某将25万元借款打入汤某的账户。孙某在此次借款发生前不认识高某、汤某和王某,高某和周某借款时也并未披露该笔借款用途系为王某归还汤某借款的事实。2012年孙某因为身体原因让其亲戚钱某处理自己的借款事宜并将其与高某、周某签订的25万元《民间借贷合同》原件交由钱某处理。20121215日,王某给钱某出具了60万元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钱某借款60万元,月利率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一致认可这60万元有25万元就是高某向孙某的借款25万元。因债务的偿还问题,20146月钱某与王某及芜湖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抵债协议》,约定债务人王某用自己的某房屋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此后,钱某将20121030日高某出具给孙某的《民间借款合同》原件交给了王某,王某交给了高某。2014年因王某欠汤某借款发生纠纷,汤某将王某起诉至镜湖区法院,王某请求高某出庭作证,高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原件,作为王某已经向汤某归还了25万元的证据,法院对该证据亦予以了采信。因抵债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被典当,孙某未能收回借款,遂起诉了高某、周某、汤某等人。


审理中,原告孙某称自己虽然委托了亲戚钱某处理债务的事情,但并非同意债务转移。法院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高某、周某在20121030日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上分别作为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签字,且出借人履行了交付资金的义务,三方之间成立合法的借贷、担保关系。但嗣后,原告孙某将该份借据交由其亲戚钱某处理,第三人王某给钱某出具一张60万元的借条,载明60万元中包含高某所借25万元,并在此后又与王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且将《民间借款合同》原件交由王某,王某之后交给高某,据此可以认定债务人高某、次债务人周某的对原告孙某应当履行的还款义务已经转移至第三人王某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孙某如不同意转移债务,作为债权人则不会将高某、周某与其签定的《民间借款合同》原件交由第三人王某并由第三人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利息,并且原告孙某在债务转移后再依据《民间借款合同》复印件起诉,也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债务转移有风险,法律问题莫忽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同时大家在选择为亲朋好友出面借款或出具借条时应多考虑一下法律后果,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