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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债权虽未到期 诉至法院仍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7-06-23 14:40作者:丁玉婷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赵某拿着债权尚未到期的借款协议匆匆来到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金马公司(化名)立刻偿还借款本息。

经审理查明:201651日,经当事人结算,金马公司共差欠赵某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51日至201851日,同时约定自协议签订起两年内赵某不得通过司法程序向金马公司主张债权。但由于目前已有多个债权人起诉金马公司,且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故赵某也赶紧起诉至法院。

根据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的被告金马公司已有多笔债务进入司法程序,原告赵某有理由相信金马公司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故原告赵某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最终,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于20176月达成调解协议。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法院的生效文书,赵某连声表示感激。

法官提醒普通百姓,在款项出借后,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若出现本案的类似情形,要及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