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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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家违约 索要赔偿买家胜诉

发布日期:2017-06-30 08:25作者:雷潇来源:民三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66月,朱女士和肖先生就芜湖市镜湖区一套住房的买卖达成了协议,双方约定的房价为80万元,之后朱女士按约支付了定金1万元,但在2016年下半年芜湖市房价大涨后,肖先生却表示不愿出售房屋了。为此,20171月朱女士将肖先生起诉至镜湖区人民法院,并放弃了定金罚则,提出了超出双倍定金的赔偿诉求。


法院经庭审查明,20166月,原告朱女士与被告肖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肖先生将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某房屋出售给朱女士,作价80万元,定金1万元,首付款29万元由朱女生替肖先生还银行贷款,双方确定于20161130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朱女士收到房屋交易收件单即付肖先生剩余房款50万元。合同签订后,朱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并替肖先生交纳了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2016923日,双方在案涉房屋处因房屋买卖问题产生纠纷并报警,肖先生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并于其后发短信给朱女士重申该意见,朱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肖先生返还购房定金及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案件审理中,朱女士申请对案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为2016925日房屋市场参考价格为99万元,朱女士遂将索赔数额调整为20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现因被告不愿出售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将原告支付的定金、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予以返还。因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处于芜湖市房屋价格上涨时期,原告不能按照合同价款购房将会造成其购买其他房屋的差价损失,该损失与被告违约有因果关系,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最终,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支付的款项金额、被告的违约情况,参照评估意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如果仅仅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在房价大幅上涨的背景下,已经不能完全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诚信守约者的保护,故卖方理应赔偿买方不能按原合同价款购房所遭受的差价损失。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莫轻易违约,给他人带来损失的同时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