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本市仓津路西侧半幅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车辆行驶到仓津桥路段时,与路面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导致被告人韩某某受伤,摩托车及护栏受损。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湖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检测,事发时被告人韩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被告人韩某某因事故导致多发伤、腹腔内出血、多发性肋骨骨折等。考虑到被告人韩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的驾驶员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酒驾害人害己,是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身及他人安全,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要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