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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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维权”不可取 被判刑罚悔已迟

发布日期:2017-07-12 20:15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75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经审理查明:20173月,被告人肖某到位于本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某烘焙坊工作,于同年518离职。2017531日凌晨,被告人肖某再次来到该烘焙坊,使用钥匙开锁后进入店内,在吧台抽屉内窃得现金4365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于20176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现金43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令人唏嘘的是,本案中被告人肖某系因被拖欠工资而起犯意盗取烘焙坊的营业款, 殊不知其该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肖某由最初的受害方变成了本案的被告人,最主要原因是其法律意识淡薄,在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时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以偷盗的方式来“维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更使得自己的人生背负前科劣迹污名,让人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