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教练盗窃顾客财物被判刑
7月5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在本市镜湖区某健身中心担任私人教练。2017年4月17日下午,被害人张某来到该健身中心健身,将一枚卡地亚牌钻戒交给教练何某某保管。何某某将戒指放在自己的腰包内,将腰包放在私教区的沙发上。当日16时50分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在该私教区内授课时,发现放在沙发上的何某某的腰包,其打开该腰包时发现里面的戒指后将该戒指盗走。经鉴定,该戒指价值38100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于2017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8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戒指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亦对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所谓“道”,即为合法之道。以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收益”,必将受到法律追究。本案不仅警示人们要遵纪守法,不要妄想不劳而获,也提醒着广大群众在公共场合要树立安全意识,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切勿给犯罪者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