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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醉驾酿事故 赔偿损失又领刑

发布日期:2017-07-24 10:24作者:戴晴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7630日,镜湖区法院对一件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于2017417夜间与朋友喝酒,第二天上午941分许,被告人江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九华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九华中路杨家巷路段时,发生追尾碰撞并造成前方四辆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被附近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湖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江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7mg/100ml,为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江某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情节及如实供述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轻情节,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以上判决。法官告诫市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必须牢记于心,就算是前一天夜里喝酒,也必须充分休息待酒精代谢完全后才能开车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