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看合同内容,他让我签字我就签字了!” 在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法定代表人如此陈述“冤情”。如果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尚可理解,但作为一个公司以此为由那就说不过去了。
2015年5月21日,Y游泳俱乐部与H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一份《H广场小区室外游泳池承包经营合同》,约定H物业管理公司将其管理的H广场小区配套室外游泳池的经营权发包给Y游泳俱乐部,承包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租赁期间,Y游泳俱乐部真诚履行合同,并投入大量资金对承包的室外游泳池进行装修、装饰,由于H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游泳池的规划许可证,造成Y游泳俱乐部无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因而多次遭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并责令其停业,造成巨大损失。2017年4月26日,H物业管理公司向Y游泳俱乐部发出通知,要求双方终止合同,并要求其限期结算、移交,并不补偿任何损失。Y游泳俱乐部遂将H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查,2015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原告按泳池现状承包,自负盈亏,泳池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一并承担后续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风险。2016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提出因被告未提供游泳池的规划报批文书导致原告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业,造成严重损失,申请被告减免租赁费用。2016年8月9日,原、被告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
原告出具情况说明:原告法定代表人接到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电话,称应你公司减收租金的申请,现新拟订了一份变更租金的新租赁合同,其他内容没有变化,请携带公章前来。原告法定代表人即带着公章前往,在相信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在2016年8月9日的合同上盖了章,被告当时并未将合同交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原告直到开庭时才见到新合同。
法院认为:两份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15年签订的合同已在2016年签订新合同时自动作废,原告称系受欺骗才签订第二份合同,没有证据证明,且合同中约定原告自行办理相关证照、自负盈亏,原告因停业提出由被告赔偿装修损失并返还租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有违约之处。综上,法院于7月18日判决驳回原告Y游泳俱乐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