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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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办假证,东窗事发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7-08-21 14:55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虽然造假行为层出不穷,但在打假渐成社会治理常态的情况下,造假行为终究难逃法网。2017816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叶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叶某因开店需要资金,向季某提出借款2万元,期限半年,并承诺支付利息。季某要求被告人叶某拿东西作抵押。被告人叶某遂联系办理假证的人,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伪造的房地产权证。2014324日晚19时许,季某在招商银行取出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叶某,被告人叶某将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交给季某。2015910日,经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查询,涉案房地产权证为假证,该证所对应的房产信息为虚假的。201766日,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房地产权证上内容为“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房屋登记专用章”的印文不是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在使用的“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房屋登记专用章”。

另查明,实际借款给被告人叶某2万元的系马某某,201519日因被告人叶某到期未归还借款,且经查询被告人叶某抵押给其的房产证系伪造的,马某某遂向芜湖市公安局赭麓派出所报案。2017316日,被告人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329日,被告人叶某与马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并归还部分借款,马某某对被告人叶某表示谅解。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叶某归案后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案发后积极归还借款,请求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虽然伪造的证件终被披露,但是在这些伪造的证件被制造之初、流入社会之初,就已经扰乱了社会秩序,给安定的社会秩序带来了隐患。因而不管是为己或是为他人,都应当杜绝伪造,以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