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尾随户主踩点,后攀爬入室盗窃,且先后两次对同一户作案。2017年8月10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入室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为了行窃而尾随被害人王某某至其楼下并确定了被害人住所的位置,后于4月28日夜间,被告人李某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得假冒的“五粮液”白酒两瓶,并窃走被害人家的大门钥匙以备再次盗窃。2017年5月4日清晨,被告人李某持钥匙再次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因被害人王某某家更换门锁,遂又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其在房间行窃过程中,被被害人王某某的妻子徐某某发现,因徐某某大叫,被告人李某夺门而逃。
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镜湖区新时代商业街某网咖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的两瓶白酒,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系累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白酒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被告人采取尾随方式为盗窃的实施进行踩点,后又采取攀爬入室方式盗窃,且为下一次入室方便窃取被害人家中钥匙,性质极为恶劣。入室盗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还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细思极恐。本案,给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在任何时候都要有高度的警觉性,以防不法分子的尾随或窥视。但凡家中无人或是夜晚,都应当关闭门窗,预防“梁上君子”光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