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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盗采江砂 三被告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7-08-28 09:43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7824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矿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12300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7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马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张某某约定共同非法开采江砂。三人共计九次驾船至长江曹姑洲水域,由被告人施某某、马某某操作吸砂船将江砂开采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船上,该船满载后驶离。经鉴定,九次非法开采江砂价值共计234000元。

201758日,被告人施某某、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12300元;同年51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马某某积极退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采砂,不仅危及生态环境,致使河道蓄洪能力下降,危及堤坝及民生安全,还会影响航道工程及航运安全。依据法定程序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合法手段开采矿产资源,才是明智之举,也是唯一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