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直击

盗刷他人信用卡 积极退赃获免刑

发布日期:2017-08-28 09:49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7823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的被告人董某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

201714日,被告人董某某趁被害人宋某某外出,进入其位于我市镜湖区某汽车修理厂宿舍,使用被害人手机登录其支付宝,在发现之前所窥视到的密码错误后,被告人董某某私自操作被害人手机,对该手机支付宝密码进行修改重置,后登录支付宝,将绑定的被害人农业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同时被告人董某某又私自使用宋某某放置在宿舍里的一张闲置手机卡,使用宋某某身份证信息和农业银行卡信息,冒用宋某某的名义注册了一个新的支付宝账号,并绑定该银行卡。201717日,被害人宋某某在发现银行卡内金额无故转入被告人董某某支付宝后,向其质问,董某某迫于被害人报警压力将上述赃款转回给被害人。当日晚间,被告人董某某再次心生贪念,登录其之前注册的新支付宝账号,将绑定的被害人农业银行卡里的钱款转入该支付宝,再分八次从该支付宝转入其表妹邹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伺机使用。2017113日,公安机关在我市镜湖区某汽车修理厂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被告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前退出大部分赃款,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宽严相济的刑法基本政策要求在对被告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给予真诚悔过的被告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但是在案发前后能退赔全部赃款、真诚认罪悔过,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以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故对其作出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裁决,体现了法律严谨冷酷却同样温暖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