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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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女遭劫色劫财 合租屋敲安全警钟

发布日期:2018-01-22 15:23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71228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被告人犯强奸罪、抢劫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均系租住于本市镜湖区某小区21单元203室(该房间被房主分割成五间分别对外出租)的住户。20171021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回到住处后到共用卫生间洗澡,被告人周某某趁机潜入被害人陈某某的房间,待被害人陈某某洗完澡回到房间后,被告人周某某用手捂住被害人的嘴不让其呼救,并以要掐死她来威胁被害人陈某某。随后,被告人周某某脱下自已的衣裤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陈某某被强奸后,以要洗澡为由逃到203室共用卫生间并将卫生间的门反锁,欲通过卫生间的窗户逃离。被告人周某某为防止其逃离及报警,强行撞开卫生间的门,将被害人陈某某拖拽至陈某某的房间内。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的头部撞到卫生间的墙上,被告人周某某的手指被陈某某咬伤。被告人周某某为防止被害人报警,滞留在其房间内不离开,并两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不断找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陈某某为避免自已受到更严重的伤害,无奈通过微信两次转给被告人周某某3000元。之后,被告人周某某离开被害人陈某某的房间,被害人陈某某随即到公安机关报警。

20171021日晚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镜湖区某酒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道歉,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周某某表示谅解。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及语言相威胁的方式,三次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强奸被害人过程中强行劫取被害人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强奸被害人,可酌定从重处罚。其辩称没有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系借款,不构成抢劫罪,与本案查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起案件也给城市独居女性敲响了警钟。承办法官提示: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外地人口尤其是年轻人大量涌入城市,独居或合租情况非常普遍,独居尤其是合租条件下的独居女性更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不给不法者预留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