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直击

商铺门前摆灵堂 店主生气索赔偿

发布日期:2018-01-26 15:55作者:丁玉婷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刘某、张某均系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领秀城小区的业主,2014年,刘某购买该小区A号门面房。2017917日晚,刘某发现其购买的A号门面房前有人搭设灵堂,并在外摆放花圈、烧纸钱,刘某随即联系物业公司,公司称系逝者家属自行搭建,未予干涉。后刘某报警,因双方存在言语冲突,终调解无效。刘某认为,逝者家属未经业主及物业公司的同意,擅自在其商铺门口搭设灵堂,且在后期沟通过程中对刘某进行辱骂,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物业公司在逝者家属筹备搭建时,未采取积极有效手段及时阻止,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故诉至镜湖区法院,要求张某及物业公司以张贴道歉信的方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逝者生前住所地搭建灵堂系芜湖地区的风俗习惯,普通百姓对此具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但与此同时,商家做生意讲究喜气生财。张某在刘某所有的商铺前搭设灵堂,对商铺在小区附近的口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故张某应当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物业公司虽在业主发生冲突时未及时制止,管理中存在一定瑕疵,但由于物业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人,故对刘某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刘某认为被告张某搭设灵堂的行为对其声誉和精神造成影响,但由于事发时刘某所有的商铺尚未开业经营,且以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足以消除小区业主对原告的误解,刘某的侵权行为并未对张某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刘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镜湖区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领秀城A商铺以张贴道歉信的方式赔礼道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张某亦以公开信方式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