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130号
叶晨: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叶晨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邮寄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1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云借款本金20773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李云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23;
3、承担本案执行费3112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