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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2201号

发布日期:2018-10-22 15:22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2执2201号

芜湖市徽商盛元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徽商盛元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邮寄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2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人芜湖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3028.5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118

3、承担本案执行费14633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