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214号
李巍: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延安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邮寄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2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延安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2068.94元、利息及费用28429.64元及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745元;公告费560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1259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