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272号
施国才: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祝桂云与被执行人施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邮寄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2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人祝桂云借款本息132000元及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465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1902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