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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2317号

发布日期:2018-11-26 16:08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2执2317号

陶小亮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友班与被执行人陶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邮寄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3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人祝桂云借款本金140000元及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000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2147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