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264号
夏传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夏传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不在判决书表述的地址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2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5938.93元、利息687.22元、费用1291.32元,合计7917.47元及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透支款7917.47元为基数,日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
3、执行费74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