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289号
陶小亮、王翠: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龙杉与被执行人陶小亮、王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执行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2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罗龙杉借款本金235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275元。
3、执行费399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