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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2289号

发布日期:2018-11-26 16:24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2执2289号

 

陶小亮、王翠: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龙杉与被执行人陶小亮、王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执行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2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罗龙杉借款本金235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275元。

3、执行费399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