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457号
董永财: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夏靖与被执行人董永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4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董永财偿还夏靖借款本金47528.75元、利息255.33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及利息、罚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2660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