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477号
黄剑平、郭秋燕: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夏靖与被执行人黄剑平、郭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4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黄剑平、郭秋燕偿还夏靖借款本金27573.25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及利息、罚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1487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