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250号
毛银玲: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夏靖与被执行人毛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2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毛银铃偿还夏靖借款本金59171.97元、利息11516.65元(含逾期违约金、罚息),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1844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