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1581号
王韬: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仁英与被执行人王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15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王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仁英货款55600元;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595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