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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1984号

发布日期:2018-11-26 16:45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皖0202执1984号

杨鸥: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玲与被执行人杨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19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杨鸥归还董玲借款本金12692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董玲支付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1853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