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1964号
张子荣: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新兰与被执行人张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19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张子荣偿还张新兰借款本金163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支付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5038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