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465号
周科社: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夏靖与被执行人周科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4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周科社偿还夏靖借款本金24490.81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1412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