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468号
徐敏: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夏靖与被执行人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4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徐敏于(2016)皖020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3442.2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及利息、罚息;
2、案件受理费1599元、公告费560元(已缴至报社),合计2159元,被执行人徐敏承担1736元。
3、本案执行费972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