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352号
芜湖市徽商盛元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正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徽商盛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邮寄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3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正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83483.8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671209元自2014年1月24日起计算,212274元自2014年6月1日起计算);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099.5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12911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