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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2011号

发布日期:2018-12-13 15:58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2022011

刘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邮寄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20220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传票、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被执行人刘铸偿还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透支本金50500.9元、利息及费用(利息及费用自201310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00,公告费560

3、承担本案执行费831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二月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