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219号
戚旭东: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北京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戚旭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邮寄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传票、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北京路支行信用卡透支66031.97元、利息及费用24607.91元(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以66031.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及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20元,公告费560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1564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