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412号
芜湖市徽商盛元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黄山中路证券营业部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徽商盛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邮寄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4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退还申请执行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黄山中路证券营业部租金47166元、保证金43583元,并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64000元、物业费损失6721.21元、公共能源费及垃圾清运费损失3912.07元以及违约金23583元,上述款项合计288965.28元;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59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115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4356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