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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2516号

发布日期:2018-12-17 09:4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2022516

郭琳、司维: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郭琳、司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20225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郭琳归还陈燕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31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

2、司维对郭琳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中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3960元。

4、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