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516号
郭琳、司维: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郭琳、司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5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郭琳归还陈燕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
2、司维对郭琳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中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3960元。
4、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