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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破1号

发布日期:2018-12-19 14:57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皖0202破1号


2018年8月3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韦金华申请芜湖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由本院承办。本院依法于2018年10月10日指定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担任芜湖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芜湖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18日前向芜湖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中山北路77号金鹰(原侨鸿)国际写字楼1415室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41000;联系人:王飞,15855536839;黄玮琪,17775280730;尚涛,1510553501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芜湖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芜湖市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5日(星期二)上午9时在镜湖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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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