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1877号
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伟、洪宝芽与被执行人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不在调解书表述的地址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18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退还原告曾伟、洪宝芽办证费9818元,并赔偿律师费1500元,合计11318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
3、执行费71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