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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1917号

发布日期:2018-12-19 14:55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2021917

 

曹学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成诉被执行人曹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不在判决书表述的地址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020219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归还王成借款本金3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王成支付自20186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案件受理费25元。

3、执行费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