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1917号
曹学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成诉被执行人曹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不在判决书表述的地址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19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归还王成借款本金3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王成支付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案件受理费25元。
3、执行费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