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495号
王培兵: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方宏与被执行人王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不在判决书表述的地址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4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归还方宏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72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案件受理费323元。
3、执行费43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