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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恢208号

发布日期:2018-12-21 16:03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202执恢208


闵红军、杨芳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锋与被执行人闵红军、杨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不在判决书表述的地址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0202执恢2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归还肖锋借款本金560000元、利息282240元,并支付自2016721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肖锋对闵红军、杨芳共同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广玉兰花园4号楼2-401室(房地产权证号2005032636)、吉和新村1#1-701室(房地产权证号2008020017)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案件受理费6161元。


3、执行费12116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