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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1760号

发布日期:2018-12-25 15:43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2021760

庄雪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俊与被执行人庄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邮寄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20217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赔偿申请执行人马俊医药费26500元;

2、承担本案执行费298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