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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执2296号

发布日期:2018-12-25 15:44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2022296

胡霞、裴意平: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夏靖与被执行人胡霞、裴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邮寄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20222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12296.08,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自201472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逾期违约金、罚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70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3327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