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475号
陆有高: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夏靖与被执行人陆有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邮寄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4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8288.24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745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113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