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527号
凤慧敏: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姬云扬与被执行人凤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邮寄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5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原告姬云扬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3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940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231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