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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迷失自我 纵火泄愤获刑

发布日期:2018-12-27 09:54作者:张琴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81224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原本系情侣关系。恋爱关系中,被告人余某某利用被害人胡某某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并多次透支,后被害人胡某某因无法忍受男友的上述行为及偏执的性格而与之分手。2018818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应邀至被害人胡某某住所,协商信用卡还款一事,未果,遂离开。但因被告人余某某在与被害人胡某某协商过程中得知胡某某在与其分手后再次恋爱的情况,陷入执念不能自拔。在离开后于当晚1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携带一饮料瓶汽油和刀具再次来找胡某某。在对方不愿意开门的情况下,放火烧门,后火势被物业人员扑灭。2018819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因爱而聚,好的爱情会让相爱的两个人变得更好,即便无缘而散,也应当好聚好散。但是本案中的被告人却相反,相爱时不善良,分手后无度量,甚至因为一时气愤不顾他人生命放火烧屋。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不仅彻底葬送了爱情,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