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芜湖镜湖法院公开宣判张元等8名被告人“套路贷”涉恶案

发布日期:2018-12-28 14:05作者:张贝来源: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81228日下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张元等8名被告人“套路贷”涉恶案依法公开宣判。一审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犯被告人张元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部分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张元获悉小贷行业滋生了“套路贷”的牟利模式,便意图从中敛财。同年9月份,其结识了被告人聂晶、周龙。三被告人了解了“等你金融”小贷公司经营模式,即利用 “零用贷”、“空放”的放贷方式以“套路贷”手段牟利后,一致决定成立此类“小贷公司”,共同出资、共分利润。2017916,被告人张元、聂晶各出资20万元,被告人周龙出资7万元,由被告人张元注册成立“聚腾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周龙租赁伟星大厦1905室作为公司地点。该公司以房地产信息咨询为名,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暴力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张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916日至11月中旬,该公司诈骗至少14名被害人,公司名义放贷48.6万元,被害人实际到手资金36.2万元,累计诈骗12.4万元。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张元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非法利益,成立“聚腾公司”,以“零用贷”、“空放贷”的方式牟利,并通过威胁、殴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镜湖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在组织中的作用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