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2565号
盛鲲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盛鲲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执行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25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人决定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盛鲲文于 (2018)皖0202民初4981号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7713.65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以67713.65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7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67元
3、执行费99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