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恢110号
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李庆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窦春光与被执行人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李庆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不在判决书表述的地址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恢1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安徽万凯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7日前归还窦春光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李庆奎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案件受理费7800元。
3、执行费164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