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1966号
刘永红: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执行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19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刘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代偿款58762.34元;
2、刘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保费3604.39元;
3、刘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
4、案件受理费22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3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