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2执1949号
程仁斌: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贡经英与被执行人程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2执19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程仁斌偿还原告贡经英借款本金20万元;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4300元。
3、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